据新华社电 国家旅游局依法制订的《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》即日施行。根据这一办法,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。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,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算起。
根据办法,游客不文明行为指旅游活动中因扰乱公共汽车、评论网电车、火车、船舶、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,破坏公共环境卫生、公共设施,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、民族生活习惯,损毁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,参与、活动等而受到行政处罚、法院判决承担责任,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,旅游主管部门要通报游客本人,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,挽回不良影响,必要时向公安、海关、边检、交通、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。
办法指出,被记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,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,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,应当予以纠正。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,或篡改、损毁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,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;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