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考时事新闻热评:给消费者更多向“霸王条款”说“不”的底气

2019-04-20 10:08

打印 放大 缩小

  据新华社报道,市场监管部门日前提醒消费者,在预付式消费、购房买车、旅游出行时,应警惕各类“霸王条款”,拒绝被“套路”,及时依法维权,向“霸王条款”说“不”。

  “霸王条款”,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、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。“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”、“没收预付款”、“中途团费一律不退”这些年来,随着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展,形形色色的“霸王条款”每每戳中消费者的痛点,不仅限制消费者权利,更损害公平交易,公众对此早已深恶痛绝。

  “霸王条款”之所以恣意横行,不排除商家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,以及故意向消费者遮蔽信息的因素,也与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有关,但根本原因在于,消费者缺乏足够的维权底气。

  一方面,个体的消费者,天然处于交易的弱势,无论是信息,还是资源,均难以与商家抗衡。即便是发起诉讼,旷日持久的官司也总让消费者望而却步。

  另一方面,监管缺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。据此前新华社记者调查,对于一些“霸王条款”,有的部门多次表示要加强治理,但迟迟不见行动;也有个别部门采取漠视态度,得过且过;还有一些领域的“霸王条款”,根本找不到责任部门,或部门之间相互推诿。

  相反,如果监管部门能够切实负起责任来,则消费者维权就会“硬气”得多。以餐饮业为例,2015年2月14日,最高人民法院表示,餐饮行业中的“禁止自带酒水”“包间设置最低消费”属于服务合同中的“霸王条款”,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,捍卫自身权益。这一明确的表态,体育评论基本上扫清了困扰消费者多年的“自带酒水”以及“低消”难题。

  可见,若想让消费者有向“霸王条款”说“不”的底气,仅仅靠消费者自身的力量还远远不够,监管部门也不能止于发布消费提醒、消费警示,而是应当尽职履责,依法规范商家拟定的各种消费条款、格式合同,该修正的修正,该清理的清理,对屡教不改的商家不妨施以经济、行政处罚。

l来源:未知  作者:admin

本文由中国评论编辑